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程从江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7124号
原告:魏礼富,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蜀果4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65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镇振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063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036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品学,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礼富与被告***、重庆集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长兴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魏礼富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礼富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礼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魏礼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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