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6民初346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男,汉族,1952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0631W。
法定代表人:杨祖华。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吴连维,主任。
第三人:李宗富,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江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永安村委会)、第三人李宗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漆恒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漆恒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利容、郑言义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永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连维,第三人李宗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鑫江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6930元,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46930元×月息0.5%×35月=43212.75元,费用合计人民币290142.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大劳务合同》,将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三角坝片区凌宗荣等户联建房工程二期劳务承包给原告做,原告投入材料和人工进场施工。2017年11月2日,原告与李宗富、***协商一致:该工程由李宗富和原告合伙承包修建,原告与李宗富签订了《合伙协议》,原告的合伙人李宗富代表原告与***签订了《建安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02月11日,因工地种种原因,原告和李宗富、***协商一致,***自动退场,退场清算***欠原告工程款共计246930元,因***无现金支付,***向原告出具《抵押合同》,约定该欠款用该工程X号楼X单元负一层XX至XX轴门面的销售款优先偿还。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三角坝片区凌宗荣等户联建房工程的发包方是被告三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施工方是被告二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施工人,***承建该项目既是受永安村委会的委托,也是与施工单位重庆市江津区鑫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项目承办人。原告退场后,经多次催问被告***要工程款,皆以门面未出售没有钱为由推脱。原告因无力支付该项目欠下的部分材料款被材料商起诉,因无力支付该项目欠下的部分人工费用被工人多次催账,承受着极大的精神压力。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46930元、资金占用利息43212.7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令被告二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三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支付和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拿不出来钱,就喊李宗富来合伙做劳务,算了一个总帐是246930元,今后的责任以查实为准。这钱应该工地拿出来,不该我拿,这笔钱还没有结算。这钱是把房子卖了以后,剩下的就是我的,工地还没有做完现在是摆起的。是工地欠原告的钱,不是我欠的,也不是李宗富欠的,工地现在还没有结束,也没有结算。这是个毛账,不是最终结算。今后的单据分责任查实为准。本案原告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工程完工后,门市以2800、住房以1500来抵给原告和李宗富。李宗富和原告3至5万的保证金现在都没有缴,工程验收应符合要求,现在工程还没有验收,不能结算工程款。原告与李宗富应承担10万的违约金。工程还没有完善,不具备验收,未搞决算,不牵连甲方任何责任。我不应承担利息,因合同上没有写利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安村委会辩称,我方不清楚此情况,具体实施项目是***在实施,村里只是名义上的业主。卖房子村里没有收钱也没有参与此事。案涉房子好像手续不齐,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的相关手续都没有办,政府对工地下了停工通知书,村里与***、***没有任何关系。案涉项目是违建,现在是停工状态。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村委会的诉求。
被告鑫江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李宗富述称,我最开始是在***手里分包泥水劳务,后来是***与另一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后,我与***于2017年11月签订了合伙协议后,做到第四层后,腊月26、27要发工资了,都是我垫付的相关费用。后来因无法垫付相关费用,***就写了退场协议。之后,我拿了30000元给***,我就继续承包下去,后来我又帮***支付了20000元的建材费用,案涉项目卷帘门未安装,坝子未硬化,房屋由***出面销售,我负责收钱。房子卖了不到三分之一,我估计要亏损200万,对于案涉款项我不清楚。对于原告向***主张款项,我没有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我还差他10多万,我原来是给原告打工,泥工班组的,我与原告没有算过账,所有的钱是我垫付的。请求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劳务合同》,载明:甲方:***  乙方:***  依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第二条、承包范围:钢筋制作、安装,模板制作、安装,砼、砖体含抹灰,外架(含周转材料、机械设备及低值消耗品)。承包单价350元/m2,(叁百伍拾元)按图纸决算为准。工期100天。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颁发建筑工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合格。第四条、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三层完工付已完工程80%,第二次付款封顶付已完工程80%,十个工作日,第三次完工后,一次付清,一个月以内。第五条、安全责任:工地安全2000元(贰仟元)以内由乙方负责,贰仟元以上由甲方负责。第六条、双方责任:1、甲方材料第一时间到场,如期没有到场,由甲方支付乙方,所有人工费、机械费、租金费。2、乙方在施工中如果造成工期延长没有工人上班,给甲方造成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的管理费。第七条、合同纠纷:1、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劳务工程造价的3%支付对方违约金。第八条、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甲方:***(签名捺印)  乙方:***(签名捺印)。
2017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李宗富签订《合伙协议》,合伙人:李宗富(以下简称甲方)合伙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合伙人共同、平等、自愿协商,运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名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三角坝片区二期危房改建工程。二、该工程由甲乙双方共同承建。甲方签字:李宗富(签名捺印)乙方签字:***(签名捺印)。
2017年11月2日,被告***与第三人李宗富签订《建安工程承包合同》,载明:甲方:***  乙方:李宗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三角坝片区二期危房改建工程。2、工程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3、工程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审查意见施工。本合同全部工程建安面积共计约6000平方米(以实际修建结算为准)由乙方全额承包修建。包括塑钢门窗、卷帘门、进户门、栏杆(所有材料不指定品牌),外墙、水电安装进户门口,但不包括外墙保温、消防、化粪池的修建等。第二条合同工期  1、根据工期情况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150天,从进场开工到竣工之日止。2、开工前7天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收到开工通知6天内进场进行施工。3、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各种情况的停工,双方应及时协调,协商沟通处理,工期得顺延。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准备,待甲方准备就绪后,通知乙方,乙方才可按自己的施工程序组织施工。2、工程质量,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第四条工程款的结算  1、本工程是以承包修建,建安费按每平方米890元(捌佰玖拾元)计算(该单价为不含税价),本工程施工到三层封顶,按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15日内支付;主体及屋面完工后付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款,15日内支付;门窗及水电安装完按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款,15日内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8%,1个月内支付,余下的2%作为工程质保金。1年保修期满后退完保修金。2、支付办法:乙方不得参与本工程的房屋出售和处理,但监督甲方销售此工程房款,确保乙方工程款的收回。甲方每销售房屋后,按收到房款支付乙方的建安款,注明原垫资的基础和一层属甲方的回收款。待支付完乙方总承包的实际结算款后此项目合同结束。3、本工程售房款采取甲、乙双方共控,所售房款全额保证乙方的建安进度款。(注: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由于甲方资金不到位15个工作日后甲方自愿将本工程的1层楼门市以每平方2800元/m2,住房按1500元/m2,X-X层住房,作价抵押给乙方作为工程款,乙方有权自行出售处理)。备注:抵押给乙方的门市和住房双方协商在屋面完工后,乙方才能有权出售。第八条违约责任  售房款必须全部打入双方共同帐号中,不准摊作他用,只能用于建房工程款,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壹拾万元。
2017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李宗富签订《合作开发联建房合同书》,载明:甲方:***  乙方:李宗富  乙方:***,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  1、合作项目概况  该建设项目单位为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建设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三角坝凌宗荣等户联建房工程,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民委员全权委托***对联建工程全资修建,1号楼建设完工后因2号楼无资金修建,经合作人多次协商,2号楼由乙方全额出资进行修建完成。2、项目名称  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名称为“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三角坝凌宗荣等户联建房工程项目2号楼”。3、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街道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为(2013)X号、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津建村江津(2013)X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500381201200XXX号所确定2号楼用地。4、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生活用地。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8771.32平方米,甲方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区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5、项目规划内容  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江津区规划局颁发的《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第二条、合作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内容的联建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及负责土地地价、配套费用、办理产权、税务费用、办理工程所须的手续一切费用并配合处理建设中的一切纠纷事务,合作前甲方所欠债务全部自行负责清偿,与合作方无关,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及房屋销售和监督经营管理。2、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工作。3、工程资金约定乙方出资修建,工程的建安费按每平方米890元(捌佰玖拾元)人民币计算。工程施工到三层按已完工的工程量支付80%,全部完工支付98%,余2%作工程质保金1年后退还。4、如乙方投资所建房屋无法出售,乙方对该房屋一层门市以2800元/m2,住房X-X层按1500元/m2计算作价抵押给乙方作工程款,完工后能出售,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  1、作为此项目合作收益,项目开发完成后,乙方将分得建安费按每平方米890元(捌佰玖拾元)人民币计算。其余收益全部归甲方所得。2、乙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乙方帐户,按第二条第三项分配款项后由乙方将余款交由甲方用项目配套建设所用。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之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保证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项目用地的全部地价款。2、甲方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办理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以及有关消防、环保、人防等事项的手续。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4、甲方为处理征地遗留问题、搬迁及安置补偿问题的责任主体,乙方负责具体实施,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开发。5、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合作开发的政府审批及登记手续,甲方全权负责办理所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保证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2、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房屋销售工作。3、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项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承担工程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7、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确定的交房标准按质按量按时建设完工。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  1、乙、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中因乙、丙方管理不力发生伤亡事故均由自行承担。2、因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事故由双方共同负担。六、协调组织  为了协调双方合作关系,保障双方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负责协调工作。七、交房标准  1、房屋建设以设计院的施工图纸审查为准。3、小区内的环境绿化工程由甲方负责。4、房屋内的消防系统工程由甲方负责5、变配电工程及化粪池由甲方负责。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项目除建安由乙方负责外,其他工程项目全部由甲方负责,甲方所负责的项目事务拖延乙方交房,视为甲方违约。2、乙方须严格按建设图纸标准建设,不得降低房屋标准。6、为了保障项目的进行乙方有权以本项目用地及其建设工程设定担保物权或成立租赁权。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三日内,应赔偿乙方实际投资的全部投资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实际投资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投资是指乙方前期发生的各种费用)。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5、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合作。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书为不可分割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前所签订的协议自行解除,以本协议为准。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8年2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李宗富签署《退场协议》,载明:兹有永安村三角坝好运楼X号楼,因其多方面原因,建安方李宗富,***双方达成协议,李宗富同意***退出建安承包合同,相关的债权债务已算清。所有工程项目由李宗富全权负责实施,所有相关的债权债务由李宗富一人承担,与***无关。双方签字:李宗富(签名)***(签名)。
2018年2月11日,被告***出具《抵押合同》给原告***,载明:永安村三角坝原有***与李宗富一起合伙修建石门镇永安村X号楼工地,现因工地种种原因,***自动退场,现在工地欠***一切款项共计246930元,大写:贰拾肆万陆仟玖佰叁元正。备注:现用石门镇永安工地好运楼2号楼四单元负一层XX到XX轴门面作抵押,单价以当时出售价格为准,门市出卖金额优先归还欠***的款项,剩余款项归建安方收。出卖时需通知对方,双方不得违约。备注:前面以上2018年2月11日,为工地X号楼项目开支总款246930元正,今后单据分拆(责)任查实为准。负责人签字:***(签名)。
庭审中,原告***、被告***、第三人李宗富均认可原告***与第三人李宗富承包建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认可246930元的款项中,其中50000元由第三人李宗富享有,应作相应扣减。第三人李宗富表示自己的50000元在另案中处理。原告***明确资金占用利息主张至第二次庭审时间即2021年7月27日截止,此后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向被告鑫江公司、永安村委会主张权利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出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被告鑫江公司、永安村委会与原告***既无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告鑫江公司、永安村委会应当承担支付责任的事实存在,故原告***向被告鑫江建设公司、永安村委会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被告***、第三人李宗富均认可原告***与第三人李宗富承包建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根据原、被告出示的相关合同能够证明发包人为被告***。根据《抵押合同》内容可知,系被告***在原告***退场时向其出具,包含有结算金额的欠款条。结合原告***与第三人李宗富于2018年2月11日签署的《退场协议》,表明原告***退场时,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已进行了相应清算。被告***关于双方之间未进行结算,不应由自己承担支付责任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抵押合同》中的案涉款项246930元明确为一切款项,故并不等同于工程款。庭审中,原告***认可246930元的款项中,其中50000元由第三人李宗富享有,应作相应扣减。第三人李宗富表示自己的50000元在另案中处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款项应为196930元(246930元-50000元)。
原告***明确资金占用利息主张至第二次庭审时间即2021年7月27日截止,此后不再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依法从被告***出具《抵押合同》的次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本案原告***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9693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9693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4元,由原告***负担1175元,被告***负担4629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漆恒邦
人民陪审员   周利容
人民陪审员   郑言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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