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宣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联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宣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460号之十九



申请执行人:重庆联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龙宁支路3号1幢2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CQK99。

法定代表人:梁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珊珊,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5670355B。

法定代表人:马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联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236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船舶、不动产、证券、车辆、税务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八千余元,无网络资金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金融财产登记信息,有未结算的工程款。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0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758元,另案支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本次实现5758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田正林

审 判 员 吴遵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江国强

书 记 员  王 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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