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宣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恢9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5670355B。
法定代表人:马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民终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完全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工业有限公司享有工程保证金,本案依法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450000元),因被执行人与奉节县工业有限公司暂未结算,故上述款项暂无法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奉节县中医院本院享有工程款,本案依法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450000元),亦因被执行人未办理结算,暂无法进行执行。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财产品及房屋、车辆、船舶、工商等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并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马坤限制高消费,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明灯
审 判 员 费明军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威
书 记 员 龚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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