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宣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三泰租赁站与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执6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三泰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彩云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UGBJW31。
经营者:唐承兵,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5670355B。
法定代表人:马坤。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三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236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三泰租赁站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完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中医院享有的工程款190000元,因该债权未到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坤限制高消费,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三泰租赁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费明军
审 判 员 赵明灯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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