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5670355B。
法定代表人:马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21〕第1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87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完全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询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中医院处享有的工程款130566元,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马坤限制高消费,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费明军
审 判 员 赵明灯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覃莉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