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宣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发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2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奉节县发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黄莲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307694XA。
法定代表人:钟文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5670355B。
法定代表人:马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执行奉节县发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236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正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254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查询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奉节县中医院处享有的工程款200000元,因该款尚未结算,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并查询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华强
审 判 员 费明军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剑雪
书 记 员 周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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