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629号
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槐安路****商务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
被告:河北师范大学,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敬泽。
被告:河北仕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李林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师范大学、河北仕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新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