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师范大学、河北仕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629号

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槐安路****商务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

被告:河北师范大学,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敬泽。

被告:河北仕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李林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师范大学、河北仕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新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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