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4865号
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东路58号8号商务公寓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集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龙。
***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农博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盾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8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永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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