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95号

原告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东溪镇宣公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5136-X。

法定代表人陶于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住忠县。

原告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案外人*某某以劳务合同纠纷对原告、被告及重庆市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请诉讼,经忠县人民法院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支付*某某575561元,同时判决本案原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嗣后,忠县人民法院以(2014)忠法民执字第00394号执行和解结案,原告支付了*某某43万元。因此款系原告代为被告偿还的债务,要求被告偿还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代付款43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与其结算,结算后再将钱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承包重庆市巴南区建新村安置房工程劳务及设备周材项目。2012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工程施工管理责任书,由原告委派被告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由被告缴纳工程结算总价的1%,约定被告自觉接受公司和上级部门的管理、监督,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及工程质量负责制,承担管理、经济、法律等责任。由被告自行组织施工,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全面管理,及各项措施投入,及时支付人工工资和其他费用,责任期内因安全、质量、进度、工资、材料、违法违规等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被告承担。2013年,案外人*某某向本院起诉本案原告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等劳务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忠法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了(2014)忠法民终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应支付*某某575561元,重庆市渝良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将公司资质借用给***,从中收取管理费,允许***以其公司名义从事承揽和发包劳务工程,违反法律规定,具有过错,应对***未支付给*某某的劳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575561元,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嗣后,*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4)忠法民执字第00394号结案通知书,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某某与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由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某某43万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支付了10万元,2015年4月29日支付了33万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为被告代付的43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签订劳务工程施工管理责任书实质系挂靠合同关系,被告同意返还原告43万元,但要求与原告对相关工程进行结算再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劳务工程施工管理责任书、(2014)忠法民终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案款收据、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工程施工管理责任书,其内容实质系被告借用原告资质从事承揽和发包劳务工程,原、被告之间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本案案外人*某某的劳务费用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因承担连带责任后支付了*某某43万元劳务费,此款应由被告***返还原告。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被告未对相关工程进行结算,要求结算后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结算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良劳务开发有限公司4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覃诗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