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306执47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执行人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0546582-4,住所地抚宁区抚宁镇百慧制药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树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执行期限过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306执47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景源
审判员 安志刚
审判员 董越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