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306执47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执行人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0546582-4,住所地抚宁区抚宁镇百慧制药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树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执行期限过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306执47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景源

审判员  安志刚

审判员  董越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