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1633号
原告: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刘季庄村汇元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0160392H。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峭,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安大路东侧(福盛花苑小区东方家园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3739266X7。
法定代表人:刘福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柳,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9月17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迁安市,住迁安市。
原告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忠德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国阳
人民陪审员 刘儒生
人民陪审员 潘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