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永大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428号
原告: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刘季庄村汇元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0160392H。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唐山永大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工商注册号130221000000702。
法定代表人:刘巍职务:经理
被告:***,女,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永大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8元,减半收取计3049元,由迁安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锋
人民陪审员  张秀峰
人民陪审员  马连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晓伟
书记员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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