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帅乡路394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施家寨村。
经营者:郝振刚,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自愿服判息诉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文军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刘立革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谷晓刚
书 记 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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