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197号
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8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41459.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依据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2执1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82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