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与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2民初18240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施家寨村,注册号:610112600222852。
经营者:郝振刚,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营子镇郝楼村029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8607084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栗平,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玲,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帅乡路3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7988583B。
法定代表人:刘运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蓝天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缘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天租赁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筑缘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天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10月11日止的欠付租金64879.6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39.07元/日;3、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剩余租赁物,如不能归还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费共计55461.25元;4、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10月11日止的违约金9259.8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至欠付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19.05元/日(2019年10月12日起违约金以欠付的64879.65元为基数,按照日0.03%计算至清付之日。);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7日,其与被告签订《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出租碗扣式脚手架、油托、钢管等租赁物。合同签订后,其已及时、全面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截止2019年10月11日,已产生租金、违约金、赔偿费等共计174600.7元,但被告支付租金45000元后,剩余129600.7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故其诉至本院。
被告筑缘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资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由原告向被告出租租赁物,分别为:碗扣式脚手架,质量桥梁专用,规格型号0.6-3米,结算单价0.018元/米/天;碗扣式脚手架,质量桥梁专用,规格型号0.3米,结算单价0.01元/根/天;油托,0.04元/根/天;钢管,0.008元/米/天;被告须在每月5号之前向原告付清上月所发生的全部租赁费,材料退清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必须向原告付清所有租赁费;合同第四条载明(1)按双方约定数量,所有租赁物资的租赁期限必须达到90天,租期达不到90天,按90天结算租赁费,租期超过90天,按实际天数结算租赁费。(2)按双方约定数量,所有租赁物资的租赁限期必须未达到90天,租期结算最少按60天计算,超出60天按实际租期计算,被告承担退回到合肥的运费80元一吨,超出9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原告负责退货时运费。被告若不按时缴纳租金与押金,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偿付逾期租金与押金总额0.03%的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如有物资损坏,保养不善等,按本合同《石家庄市新华区盈盈建筑设备租赁站物资丢失赔偿价格及修理保养标准》,由被告向原告偿付赔偿金及维修包邮费,赔偿价格为:立杆LG-300每根86.55元,立杆LG-240每根70.1元,立杆LG-180每根53.35元,立杆LG-150每根44.55元,立杆LG-120每根37.05元,立杆LG-30每根10.15元,横杆HG-90每根20.6元,横杆HG-60每根15.1元,钢管每米20元,油托每根25元,扣件每套6.5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蓝天租赁站向被告筑缘有限公司已交付租赁物。
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部分租赁物,具体归还清单如下:
关于立杆LG-300, 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650根。2017年4月12日被告归还309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12日,租赁时间为17天;2018年6月1日被告将剩余341根(650-309)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
关于立杆LG-240,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850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744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2018年3月25日被告归还100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5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84天。尚余6根(850-744-100)被告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
关于立杆LG-180,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450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40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403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2018年6月5日被告归还86根,其中47根(450-403)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5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39根(86-47)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6月5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尚余1根(40-39)被告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
关于立杆LG-150,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6根。该部分租赁物被告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
关于立杆LG-120,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50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
关于立杆LG-30,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127根、2017年4月12日交付670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430根,其中127根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其余303根(430-127)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72天;2018年6月5日被告将剩余367根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6月5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64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
关于横杆HG-90,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775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500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397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2200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2018年4月2日被告归还322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2018年6月1日被告归还1500根,其中1253根(3775-322-2200)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247根(1500-1253)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尚余650根(3775+500+397-2200-322-1500)被告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其中253根(500-247)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397根(650-253)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
关于横杆HG-60,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150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316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3000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2018年4月2日被告归还210根,其中150根(3150-3000)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60根(210-150)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4月2日,租赁时间为9天;2018年6月1日被告将剩余256根(316-60)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1日,租赁时间为69天。
关于钢管6米,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80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85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归还501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2018年6月5日被告归还222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5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尚余162根被告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其中77根(800-501-222)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85根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74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
关于钢管4米,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0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221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归还330根,其中300根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30根(330-300)的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租赁时间为61天。2018年6月5日被告归还53根,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6月5日,租赁时间为65天。尚余138根(221-30-53)被告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74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
关于钢管3米,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15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20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全部归还,其中150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20根(170-20)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租赁时间为61天。
关于钢管2米,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150根,2018年3月25日被告归还143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5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84天。2018年6月1日被告将剩余7根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
关于油托上托,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205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145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983根。2018年4月2日被告归还977根,其中205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145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2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627根(977-205-145)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4月2日,租赁时间为9天。尚余356根(983-627)被告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
关于油托下托,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200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
关于扣件十字卡,2018年3月25日原告交付1500套。2018年6月1日被告归还450套,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1日,租赁时间为69天。2018年6月5日被告将剩余1050套(1500-450)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5日,租赁时间为73天。
关于扣件转向,2018年3月25日原告交付300套。该部分租赁物被告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11月9日已归还2万元租金,2019年1月5日已归还2.5万元租金,共计已归还4.5万元租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7年3月27日物资租赁合同,0001902、0001903、0001904、0001907蓝天租赁物资提货单,5606725、5606726号出库单,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计算清单,西安市未央区蓝牙建筑物资租赁站丢失赔偿表及庭审调查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及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若不按时缴纳租金与押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行为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故关于原告蓝天租赁站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返还租赁物及赔偿违约金之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租赁期限,该物资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并不明确,故原告关于租赁时间为不足90天,以90天计算之述称,本院不予确认,租赁时间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双方于《物资租赁合同》约定脚手架(立杆0.6-3米、横杆)结算单价0.018元/米/天;脚手架(立杆0.3米)结算单价0.01元/根/天;油托0.04元/根/天;钢管0.008元/米/天。因合同未约定扣件十字卡及扣件转向的计算方式,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对扣件十字卡机扣件转向的单价另行约定,故对该部分租金、违约金本案不予处理。经计算,被告应支付租金明细本院认定如下:
1、立杆LG-300的2017年租金5439.58元(283.66元+5155.92元),2018年租金2798.93元,共计8238.51元(5439.58元+2798.93元)。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650根。2017年4月12日被告归还309根,租赁期限17天,租金为283.66元(17天×0.018×309根×3米);2018年6月1日被告将剩余341根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5155.92元(280天×341根×0.018×3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2798.93元(152天×341根×0.018×3米)。
2、立杆LG-240的2017年租金7324.65元(6042.47元+1209.6元+72.58元),2018年租金457.49元(362.88元+94.61元),2019年租金73.61元,共计7855.75元(7324.65元+457.49元+73.61元)。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850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744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6042.47元(744根×188天×0.018×2.4米);2018年3月25日被告归还100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1209.6元(280天×100根×0.018×2.4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84天,租金为362.88元(84天×100根×0.018×2.4米);尚余6根被告至今未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72.58元(280天×6根×0.018×2.4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94.61元(365天×6根×0.018×2.4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73.61元(284天×6根×0.018×2.4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64.28元(248天×6根×0.018×2.4米)。
3、立杆LG-180的2017年租金3242.71元(2454.75元+426.38元+352.54元+9.04元),2018年租金446.51元(237.56元+197.12元+11.83元),2019年租金9.2元,共计3698.42元(3242.71元+446.51元+9.2元)。2017年3月27日交付450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40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403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2454.75元(188天×403根×0.018×1.8米);2018年6月5日被告归还86根,其中47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426.38元(280天×47根×0.018×1.8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租金为237.56元(156天×47根×0.018×1.8米),39根(86-47)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租金为352.54元(279天×39根×0.018×1.8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租金为197.12元(156天×39根×0.018×1.8米);尚余1根(40-39)被告至今未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9.04元(279天×1根×0.018×1.8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11.83元(365天×1根×0.018×1.8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9.2元(284天×1根×0.018×1.8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8.04元(248天×1根×0.018×1.8米)。
4、立杆LG-150的2017年租金45.36元,2018年租金59.13元,2019年租金46.01元,共计150.5元(45.36元+59.13元+46.01元)。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6根,该部分租赁物被告至今未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45.36元(280天×6根×0.018×1.5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59.13元(365天×6根×0.018×1.5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46.01元(284天×6根×0.018×1.5米),其中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40.18元(248天×6根×0.018×1.5米)。
5、立杆LG-120的2017年租金302.4元,2018年租金164.16元,共计466.56元(302.4元+164.16元)。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50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302.4元(280天×50根×0.018×1.2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164.16元(152天×50根×0.018×1.2米)
6、立杆LG-30的2017年租金1728.8元(238.76元+521.16元+968.88元),2018年租金572.52元,共计2301.32元(1728.8元+572.52元)。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127根、2017年4月12日交付670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430根,其中127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238.76元(188天×127根×0.01),其余303根(430-127)租赁时间为172天,租金为521.16元(172天×303根×0.01);2018年6月5日被告将剩余367根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64天,租金为968.88元(264天×367根×0.01),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租金为572.52元(156天×367根×0.01)。
7、横杆HG-90的2017年租金16104.42元(6700.32元+1460.59元+5683.61元+1116.39元+1143.51元),2018年租金7483.15元(479.91元+3085.39元+608.21元+1495.99元+1813.65元),2019年租金2990.52元(1164元+1826.52元),共计26578.09元(16104.42元+7483.15元+2990.52元)。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775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500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397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2200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6700.32元(188天×0.018×2200根×0.9米);2018年4月2日被告归还322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1460.59元(280天×0.018×322根×0.9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租金为479.91元(92天×0.018×322根×0.9米);2018年6月1日被告归还1500根,其中1253根(3775-322-2200)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5683.61元(280天×0.018×1253根×0.9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3085.39元(152天×0.018×1253根×0.9米);247根(1500-1253)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租金为1116.39元(279天×0.018×247根×0.9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608.21元(152天×0.018×247根×0.9米)。尚余650根(3775+500+397-2200-322-1500)被告至今未归还,其中253根(650-247)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租金为1143.51元(279天×0.018×253根×0.9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1495.99元(365天×0.018×253根×0.9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164元(284天×0.018×253根×0.9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1016.45元(248天×0.018×253根×0.9米),397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租金为1813.65元(282天×0.018×397根×0.9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826.52元(284天×0.018×397根×0.9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1594.99元(248天×0.018×397根×0.9米)。
8、横杆HG-60的2017年租金6544.8元(6091.2元+453.6元),2018年租金345.64元(149.04元+5.83元+190.77元),共计6890.44元(6544.8元+345.64元)。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150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316根。2017年9月30日被告归还3000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6091.2元(188天×0.018×3000根×0.6米);2018年4月2日被告归还210根,其中150根(3150-3000)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453.6元(280天×0.018×150根×0.6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租金为149.04元(92天×0.018×150根×0.6米),60根(210-150)2018年租赁时间为9天,租金为5.83元(9天×0.018×60根×0.6米);2018年6月1日被告将剩余256根(316-60)全部归还,租赁时间为69天,租金为190.77元(69天×0.018×256根×0.6米)。
9、钢管6米的2017年租金10752元(6733.44元+2983.68元+1034.88元),2018年租金7784.6元(3655.3元+1662.34元+1349.04元+1117.92元),2019年租金2208.38元(1049.66元+1158.72元),共计20744.98元(10752元+7784.6元+2208.38元)。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80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85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归还501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 租金为6733.44元(280天×0.008×501根×6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3655.3元(152天×0.008×501根×6米);2018年6月5日被告归还222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 租金为2983.68元(280天×0.008×222根×6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租金为1662.34元(156天×0.008×222根×6米)。尚余162根被告至今未归还,其中77根(800-501-222)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1034.88元(280天×0.008×77根×6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1349.04元(365天×0.008×77根×6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049.66元(284天×0.008×77根×6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916.61元(248天×0.008×77根×6米),85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274天,租金为1117.92元(274天×0.008×85根×6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158.72元(284天×0.008×85根×6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1011.84元(248天×0.008×85根×6米)。
10、钢管4米的2017年租金2688元,2018年租金2837.98元(1459.2元+58.56元+110.24元+1209.98元),2019年租金1254.14元,共计6780.12元(2688元+2837.98元+1095.17元)。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0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221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归还330根,其中300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 租金为2688元(280天×0.008×300根×4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1459.2元(152天×0.008×300根×4米),30根(330-300)2018年租赁时间为61天,租金为58.56元(61天×0.008×30根×4米)。2018年6月5日被告归还53根,租赁时间为65天,租金为110.24元(65天×0.008×53根×4米)。尚余138根(221-30-53)被告至今未归还, 2018年租赁时间为274天,租金为1209.98元(274天×0.008×138根×4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254.14元(284天×0.008×138根×4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1095.17元(248天×0.008×138根×4米)。
11、钢管3米的2017年租金1008元,2018年租金576.48元(547.2元+29.28元),共计1584.48元(1008元+576.48元)。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15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20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全部归还,其中150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1008元(280天×0.008×150根×3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547.2元(152天×0.008×150根×3米),20根(170-20)2018年租赁时间为61天,租金为29.28元(61天×0.008×20根×3米)。
12、钢管2米的2017年租金672元(640.64元+31.36元),2018年租金209.21元(192.19元+17.02元),共计881.21元(672元+209.21元)。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150根。2018年3月25日被告归还143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640.64元(280天×0.008×143根×2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84天,租金为192.19元(84天×0.008×143根×2米);2018年6月1日被告将剩余7根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31.36元(280天×0.008×7根×2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17.02元(152天×0.008×7根×2米)。
13、油托上托的2017年租金3914.2元(2296元+1618.2元),2018年租金5529.4元(754.4元+533.6元+225.72元+4015.68元),2019年租金4044.16元,共计13487.76元(3914.2元+5529.4元+4044.16元)。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205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145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983根。2018年4月2日被告归还977根,其中205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 租金为2296元(280天×0.04×205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租金为754.4元(92天×0.04×205根),145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 租金为1618.2元(279天×0.04×145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租金为533.6元(92天×0.04×145根),627根(977-205-145)2018年租赁时间为9天,租金为225.72元(9天×0.04×627根)。尚余356根(983-627)被告至今未归还,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租金为4015.68元(282天×0.04×356根),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4044.16元(284天×0.04×356根),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3531.52元(248天×0.04×356根)。
14、油托下托的2017年租金2240元,2018年租金1216元,共计3456元(2240元+1216元)。2017年3月27日原告交付200根。2018年6月1日被告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2240元(280天×0.04×200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1216元(152天×0.04×200根)。
以上,被告应支付租金共计为103114.14元(8238.51元+7855.75元+ 3698.42元+150.5元+466.56元+2301.32元+26578.09元+6890.44元+20744.98元+6780.12元+1584.48元+881.21元+13487.76元+3456元)。其中,2017年应支付租金为62006.92元(5439.58元+7324.65元+3242.71元+45.36元+302.4元 +1728.8元+16104.42元+6544.8元+10752元+2688元+1008元+672元+3914.2元+2240元);2018年应支付租金为30481.2元(2798.93元+457.49元+446.51元+59.13元+164.16元+572.52元+7483.15元+345.64元+7784.6元+2837.98元+576.48元+209.21元+5529.4元+1216元);2019年应支付租金为10626.02元(73.61元+9.2元+46.01元+2990.52元+2208.38元+1254.14元+4044.16元),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应支付租金为9279.08元(64.28元+8.04元+40.18元+2611.44元+1928.45元+1095.17元+3531.52元)。被告已支付租金4.5万元,故截止2019年10月11日,被告尚欠租金共计58114.14元(103114.14元-4.5万元)。
被告尚未退还的租赁物为横杆HG-90共650根, 立杆LG-240共6根, 立杆LG-180共1根,立杆LG-150共6根,钢管6米共162根,钢管4米共138根,油托上托共356根,扣件转向300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予退还剩余租赁物,若被告不能归还该部分租赁物,应予支付相应赔偿金,依据合同约定,赔偿价格为:立杆LG-240每根70.1元、立杆LG-180每根53.35元、立杆LG-150每根44.55元、横杆HG-90每根20.6元、钢管每米20元、油托每根25元、扣件每套6.5元计算。
关于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被告若不按时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偿付逾期租金与押金总额0.03%的违约金。本案并未交付押金,故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偿付逾期租金0.03%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10月11日之前被告尚欠付违约金8589.57元(8115.74元+457.13元+16.7元),自2019年10月12日起,违约金按照每日0.03%计算,至欠付租金58114.14元全部付清之日。原告要求2017年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计算天数自2018年1月6日计算,2018年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计算天数自2019年1月6日计算,2019年所欠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天数自2019年10月6日计算,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被告应支付租金62006.92元,现被告已支付20000元,尚欠付租金42006.92元(62006.92元-20000),故自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0月11日,被告应支付违约金8115.74元(644天×0.03%×42006.92元)。2018年被告应支付租金30481.2元,被告于2019年1月5日支付25000元,尚欠付租金5481.2元(30481.2元-25000元),故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0月11日,被告应支付违约金457.13元(278天×0.03%×5481.2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被告应支付租金9279.08元,违约期间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11日,违约金为16.7元(9279.08元×0.03%×6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返还横杆HG-90共650根、 立杆LG-240共6根、立杆LG-180共1根、立杆LG-150共6根、钢管6米共162根、钢管4米共138根、油托上托共356根、扣件转向300套。
三、若不能返还,则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向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赔偿损失, 按照立杆LG-240每根70.1元、立杆LG-180每根53.35元、立杆LG-150每根44.55元、横杆HG-90每根20.6元、钢管每米20元、油托每根25元、扣件每套6.5元计算。
四、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截止2019年10月11日止的欠付租金58114.14元。2019年10月12日后租金以未返还租赁物为准,按照脚手架(立杆0.6-3米、横杆)结算单价0.018元/米/天、脚手架(立杆0.3米)结算单价0.01元/根/天、油托0.04元/根/天、钢管0.008元/米/天,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
五、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截止2019年10月11日止欠付违约金8589.57元;2019年10月12日起违约金以欠付租金58114.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计算至清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2元、公告费300元(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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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许晓娟
审  判  员  武晓伟
审  判  员  王冬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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