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9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堡XX村。
经营者:郝振刚,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XX镇X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卫,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玲,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蓝天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8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筑缘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筑缘公司向蓝天租赁站支付租金钱款3134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蓝天租赁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在立案初始即已电话联系筑缘公司诉讼事宜,然在此后的开庭阶段未书面邮寄开庭传票也未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筑缘公司,故此即存在能够送达筑缘公司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标准,近而导致筑缘公司未能及时到庭应诉,显属程序违法。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筑缘公司尚有未归还的租赁物是错误的,通过筑缘公司持有的租赁产品退货单和蓝天租赁站开具的租赁产品出库单对比可以明确,所有租赁物均已退还蓝天租赁站。同时在租赁关系结束时,双方已进行结算,只是在租金支付数额上产生分歧,导致尚欠蓝天租赁站的31347元未能支付,未能支付的责任属蓝天租赁站,故一、二审诉讼费不应由筑缘公司承担。
蓝天租赁站辩称,一、一审法院公告送达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一审法院通过电话联系不到筑缘公司,邮寄无法送达等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违法之处。筑缘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便在上诉状中将其未能到庭应诉的责任推卸至一审法院,不仅违背事实,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民事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来反映和还原的,具有客观性。本案中,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与筑缘公司签订《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蓝天租赁站向筑缘公司出租碗扣式脚手架、油托、钢管等租赁物,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蓝天租赁站按合同约定及筑缘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租赁物资,所提供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均有租赁物资提货单为证。且筑缘公司退回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日期、数量等均已在租金计算清单中详细记录。故,一审判决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提货单记载租赁物、退货情况等计算每种规格型号的租赁费事实清楚,筑缘公司在其上诉状中所述欠付的租金为31347元毫无事实基础,亦缺乏法律依据。三、针对筑缘公司退错部分的租赁物资的情况说明。1.筑缘公司所退部分租赁物资并非蓝天租赁站提供的租赁物资。《物资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退还甲方的物资必须是甲方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根据租赁物资提货单、退货单等记录,可以看出筑缘公司所退部分租赁物资并非蓝天租赁站向其提供的,例如:蓝天租赁站向其提供了6m钢管885根,但筑缘公司仅归还723根,却多还了201根3m钢管,据了解,3米钢管与6m钢管的市场价格是有一定差距的,此外,据蓝天租赁站统计,筑缘公司退错的部分均为以短充长、以次充好,该行为完全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其在上诉状中所述所有租赁物均已退还蓝天租赁站没有任何依据。2.蓝天租赁站无权单方面处分筑缘公司退错部分的租赁物资。筑缘公司退错部分的租赁物资虽在蓝天租赁站处,但由于索要租金过程中筑缘公司方项目联系人便将蓝天租赁站方负责人联系方式拉黑,致使蓝天租赁站一直未能联系到筑缘公司。筑缘公司有权主张索要退错部分的租赁物资,由于在一审庭审中筑缘公司未到庭,且未采取任何方式主张对退错部分的租赁物资的取回,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蓝天租赁站无权单方面处分退错部分的租赁物资。3.筑缘公司可随时取回其退错部分租赁物资。退错部分的租赁物资一直由蓝天租赁站保管,蓝天租赁站可随时将其退回,筑缘公司也可随时将该部分租赁物资取回。综上,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筑缘公司滥用诉权,请求驳回筑缘公司的上诉请求。
蓝天租赁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蓝天租赁站、筑缘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2.筑缘公司支付蓝天租赁站截止2019年10月11日止的欠付租金64879.6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39.07元/日;3.筑缘公司向蓝天租赁站立即返还剩余租赁物,如不能归还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费共计55461.25元;4.筑缘公司支付蓝天租赁站截止2019年10月11日止的违约金9259.8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至欠付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19.05元/日(2019年10月12日起违约金以欠付的64879.65元为基数,按照日0.03%计算至清付之日);5.筑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与筑缘公司签订《物资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由蓝天租赁站向筑缘公司出租租赁物,分别为:碗扣式脚手架,质量桥梁专用,规格型号0.6-3米,结算单价0.018元/米/天;碗扣式脚手架,质量桥梁专用,规格型号0.3米,结算单价0.01元/根/天;油托,0.04元/根/天;钢管,0.008元/米/天;筑缘公司须在每月5号之前向蓝天租赁站付清上月所发生的全部租赁费,材料退清之日起一个月内筑缘公司必须向蓝天租赁站付清所有租赁费;合同第四条载明(1)按双方约定数量,所有租赁物资的租赁期限必须达到90天,租期达不到90天,按90天结算租赁费,租期超过90天,按实际天数结算租赁费。(2)按双方约定数量,所有租赁物资的租赁限期必须未达到90天,租期结算最少按60天计算,超出60天按实际租期计算,筑缘公司承担退回到合肥的运费80元一吨,超出9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蓝天租赁站负责退货时运费。筑缘公司若不按时缴纳租金与押金,每逾期一日,应向蓝天租赁站偿付逾期租金与押金总额0.03%的违约金,并且蓝天租赁站有权解除合同;如有物资损坏,保养不善等,按本合同《石家庄市新华区盈盈建筑设备租赁站物资丢失赔偿价格及修理保养标准》,由筑缘公司向蓝天租赁站偿付赔偿金及维修包邮费,赔偿价格为:立杆LG-300每根86.55元,立杆LG-240每根70.1元,立杆LG-180每根53.35元,立杆LG-150每根44.55元,立杆LG-120每根37.05元,立杆LG-30每根10.15元,横杆HG-90每根20.6元,横杆HG-60每根15.1元,钢管每米20元,油托每根25元,扣件每套6.5元等。合同签订后,蓝天租赁站向筑缘公司已交付租赁物。审理中,蓝天租赁站认可筑缘公司已归还部分租赁物,具体归还清单如下:关于立杆LG-300, 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650根。2017年4月12日筑缘公司归还309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12日,租赁时间为17天;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将剩余341根(650-309)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关于立杆LG-240,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850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744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2018年3月25日筑缘公司归还100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5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84天。尚余6根(850-744-100)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关于立杆LG-180,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450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40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403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2018年6月5日筑缘公司归还86根,其中47根(450-403)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5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39根(86-47)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6月5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尚余1根(40-39)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关于立杆LG-150,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6根。该部分租赁物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关于立杆LG-120,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50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 关于立杆LG-30,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127根、2017年4月12日交付670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430根,其中127根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其余303根(430-127)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72天;2018年6月5日筑缘公司将剩余367根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6月5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64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关于横杆HG-90,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775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500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397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2200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2018年4月2日筑缘公司归还322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归还1500根,其中1253根(3775-322-2200)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247根(1500-1253)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尚余650根(3775+500+397-2200-322-1500)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其中253根(500-247)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397根(650-253)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关于横杆HG-60,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150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316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3000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30日,租赁时间为188天;2018年4月2日筑缘公司归还210根,其中150根(3150-3000)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60根(210-150)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4月2日,租赁时间为9天;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将剩余256根(316-60)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1日,租赁时间为69天。关于钢管6米,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80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85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归还501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2018年6月5日筑缘公司归还222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5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尚余162根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其中77根(800-501-222)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85根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74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关于钢管4米,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0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221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归还330根,其中300根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30根(330-300)的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租赁时间为61天。2018年6月5日筑缘公司归还53根,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6月5日,租赁时间为65天。尚余138根(221-30-53)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74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关于钢管3米,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15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20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全部归还,其中150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20根(170-20)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租赁时间为61天。关于钢管2米,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150根,2018年3月25日筑缘公司归还143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5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84天。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将剩余7根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关于油托上托,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205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145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983根。2018年4月2日筑缘公司归还977根,其中205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日,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145根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2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627根(977-205-145)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4月2日,租赁时间为9天。尚余356根(983-627)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关于油托下托,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200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1日,其中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关于扣件十字卡,2018年3月25日蓝天租赁站交付1500套。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归还450套,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1日,租赁时间为69天。2018年6月5日筑缘公司将剩余1050套(1500-450)全部归还,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5日,租赁时间为73天。关于扣件转向,2018年3月25日蓝天租赁站交付300套。该部分租赁物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截止起诉之日,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其中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庭审中,蓝天租赁站自认筑缘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已归还2万元租金,2019年1月5日已归还2.5万元租金,共计已归还4.5万元租金。
一审法院认为,蓝天租赁站陈述及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与筑缘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蓝天租赁站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筑缘公司若不按时缴纳租金与押金,蓝天租赁站有权解除合同,故筑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行为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故关于蓝天租赁站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蓝天租赁站要求筑缘公司支付欠付租金、返还租赁物及赔偿违约金之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租赁期限,该物资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并不明确,故蓝天租赁站关于租赁时间为不足90天,以90天计算之述称,一审法院不予确认,租赁时间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双方于《物资租赁合同》约定脚手架(立杆0.6-3米、横杆)结算单价0.018元/米/天;脚手架(立杆0.3米)结算单价0.01元/根/天;油托0.04元/根/天;钢管0.008元/米/天。因合同未约定扣件十字卡及扣件转向的计算方式,且蓝天租赁站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对扣件十字卡机扣件转向的单价另行约定,故对该部分租金、违约金本案不予处理。经计算,筑缘公司应支付租金明细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立杆LG-300的2017年租金5439.58元(283.66元+5155.92元),2018年租金2798.93元,共计8238.51元(5439.58元+2798.93元)。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650根。2017年4月12日筑缘公司归还309根,租赁期限17天,租金为283.66元(17天×0.018×309根×3米);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将剩余341根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5155.92元(280天×341根×0.018×3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2798.93元(152天×341根×0.018×3米)。2、立杆LG-240的2017年租金7324.65元(6042.47元+1209.6元+72.58元),2018年租金457.49元(362.88元+94.61元),2019年租金73.61元,共计7855.75元(7324.65元+457.49元+73.61元)。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850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744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6042.47元(744根×188天×0.018×2.4米);2018年3月25日筑缘公司归还100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1209.6元(280天×100根×0.018×2.4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84天,租金为362.88元(84天×100根×0.018×2.4米);尚余6根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72.58元(280天×6根×0.018×2.4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94.61元(365天×6根×0.018×2.4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73.61元(284天×6根×0.018×2.4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64.28元(248天×6根×0.018×2.4米)。3、立杆LG-180的2017年租金3242.71元(2454.75元+426.38元+352.54元+9.04元),2018年租金446.51元(237.56元+197.12元+11.83元),2019年租金9.2元,共计3698.42元(3242.71元+446.51元+9.2元)。2017年3月27日交付450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40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403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2454.75元(188天×403根×0.018×1.8米);2018年6月5日筑缘公司归还86根,其中47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426.38元(280天×47根×0.018×1.8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租金为237.56元(156天×47根×0.018×1.8米),39根(86-47)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租金为352.54元(279天×39根×0.018×1.8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租金为197.12元(156天×39根×0.018×1.8米);尚余1根(40-39)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9.04元(279天×1根×0.018×1.8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11.83元(365天×1根×0.018×1.8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9.2元(284天×1根×0.018×1.8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8.04元(248天×1根×0.018×1.8米)。4、立杆LG-150的2017年租金45.36元,2018年租金59.13元,2019年租金46.01元,共计150.5元(45.36元+59.13元+46.01元)。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6根,该部分租赁物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45.36元(280天×6根×0.018×1.5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59.13元(365天×6根×0.018×1.5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46.01元(284天×6根×0.018×1.5米),其中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40.18元(248天×6根×0.018×1.5米)。5、立杆LG-120的2017年租金302.4元,2018年租金164.16元,共计466.56元(302.4元+164.16元)。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50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302.4元(280天×50根×0.018×1.2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164.16元(152天×50根×0.018×1.2米)。6、立杆LG-30的2017年租金1728.8元(238.76元+521.16元+968.88元),2018年租金572.52元,共计2301.32元(1728.8元+572.52元)。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127根、2017年4月12日交付670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430根,其中127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238.76元(188天×127根×0.01),其余303根(430-127)租赁时间为172天,租金为521.16元(172天×303根×0.01);2018年6月5日筑缘公司将剩余367根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64天,租金为968.88元(264天×367根×0.01),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租金为572.52元(156天×367根×0.01)。7、横杆HG-90的2017年租金16104.42元(6700.32元+1460.59元+5683.61元+1116.39元+1143.51元),2018年租金7483.15元(479.91元+3085.39元+608.21元+1495.99元+1813.65元),2019年租金2990.52元(1164元+1826.52元),共计26578.09元(16104.42元+7483.15元+2990.52元)。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775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500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397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2200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6700.32元(188天×0.018×2200根×0.9米);2018年4月2日筑缘公司归还322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1460.59元(280天×0.018×322根×0.9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租金为479.91元(92天×0.018×322根×0.9米);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归还1500根,其中1253根(3775-322-2200)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5683.61元(280天×0.018×1253根×0.9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3085.39元(152天×0.018×1253根×0.9米);247根(1500-1253)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租金为1116.39元(279天×0.018×247根×0.9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608.21元(152天×0.018×247根×0.9米)。尚余650根(3775+500+397-2200-322-1500)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其中253根(650-247)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租金为1143.51元(279天×0.018×253根×0.9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1495.99元(365天×0.018×253根×0.9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164元(284天×0.018×253根×0.9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1016.45元(248天×0.018×253根×0.9米),397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租金为1813.65元(282天×0.018×397根×0.9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826.52元(284天×0.018×397根×0.9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1594.99元(248天×0.018×397根×0.9米)。8、横杆HG-60的2017年租金6544.8元(6091.2元+453.6元),2018年租金345.64元(149.04元+5.83元+190.77元),共计6890.44元(6544.8元+345.64元)。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150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316根。2017年9月30日筑缘公司归还3000根,租赁时间为188天,租金为6091.2元(188天×0.018×3000根×0.6米);2018年4月2日筑缘公司归还210根,其中150根(3150-3000)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453.6元(280天×0.018×150根×0.6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租金为149.04元(92天×0.018×150根×0.6米),60根(210-150)2018年租赁时间为9天,租金为5.83元(9天×0.018×60根×0.6米);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将剩余256根(316-60)全部归还,租赁时间为69天,租金为190.77元(69天×0.018×256根×0.6米)。9、钢管6米的2017年租金10752元(6733.44元+2983.68元+1034.88元),2018年租金7784.6元(3655.3元+1662.34元+1349.04元+1117.92元),2019年租金2208.38元(1049.66元+1158.72元),共计20744.98元(10752元+7784.6元+2208.38元)。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80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85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归还501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 租金为6733.44元(280天×0.008×501根×6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3655.3元(152天×0.008×501根×6米);2018年6月5日筑缘公司归还222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 租金为2983.68元(280天×0.008×222根×6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6天,租金为1662.34元(156天×0.008×222根×6米)。尚余162根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其中77根(800-501-222)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1034.88元(280天×0.008×77根×6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365天,租金为1349.04元(365天×0.008×77根×6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049.66元(284天×0.008×77根×6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916.61元(248天×0.008×77根×6米),85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274天,租金为1117.92元(274天×0.008×85根×6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158.72元(284天×0.008×85根×6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1011.84元(248天×0.008×85根×6米)。10、钢管4米的2017年租金2688元,2018年租金2837.98元(1459.2元+58.56元+110.24元+1209.98元),2019年租金1254.14元,共计6780.12元(2688元+2837.98元+1095.17元)。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30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221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归还330根,其中300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 租金为2688元(280天×0.008×300根×4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1459.2元(152天×0.008×300根×4米),30根(330-300)2018年租赁时间为61天,租金为58.56元(61天×0.008×30根×4米)。2018年6月5日筑缘公司归还53根,租赁时间为65天,租金为110.24元(65天×0.008×53根×4米)。尚余138根(221-30-53)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 2018年租赁时间为274天,租金为1209.98元(274天×0.008×138根×4米),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1254.14元(284天×0.008×138根×4米),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1095.17元(248天×0.008×138根×4米)。11、钢管3米的2017年租金1008元,2018年租金576.48元(547.2元+29.28元),共计1584.48元(1008元+576.48元)。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150根、2018年4月2日交付20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全部归还,其中150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1008元(280天×0.008×150根×3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547.2元(152天×0.008×150根×3米),20根(170-20)2018年租赁时间为61天,租金为29.28元(61天×0.008×20根×3米)。12、钢管2米的2017年租金672元(640.64元+31.36元),2018年租金209.21元(192.19元+17.02元),共计881.21元(672元+209.21元)。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150根。2018年3月25日筑缘公司归还143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640.64元(280天×0.008×143根×2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84天,租金为192.19元(84天×0.008×143根×2米);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将剩余7根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31.36元(280天×0.008×7根×2米),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17.02元(152天×0.008×7根×2米)。13、油托上托的2017年租金3914.2元(2296元+1618.2元),2018年租金5529.4元(754.4元+533.6元+225.72元+4015.68元),2019年租金4044.16元,共计13487.76元(3914.2元+5529.4元+4044.16元)。蓝天租赁站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205根,2017年3月28日交付145根,2018年3月25日交付983根。2018年4月2日筑缘公司归还977根,其中205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 租金为2296元(280天×0.04×205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租金为754.4元(92天×0.04×205根),145根2017年租赁时间为279天, 租金为1618.2元(279天×0.04×145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92天,租金为533.6元(92天×0.04×145根),627根(977-205-145)2018年租赁时间为9天,租金为225.72元(9天×0.04×627根)。尚余356根(983-627)筑缘公司至今未归还,2018年租赁时间为282天,租金为4015.68元(282天×0.04×356根),2019年租赁时间为284天,租金为4044.16元(284天×0.04×356根),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租赁时间为248天,租金为3531.52元(248天×0.04×356根)。14、油托下托的2017年租金2240元,2018年租金1216元,共计3456元(2240元+1216元)。2017年3月27日蓝天租赁站交付200根。2018年6月1日筑缘公司全部归还,2017年租赁时间为280天,租金为2240元(280天×0.04×200根),2018年租赁时间为152天,租金为1216元(152天×0.04×200根)。以上,筑缘公司应支付租金共计为103114.14元(8238.51元+7855.75元+ 3698.42元+150.5元+466.56元+2301.32元+26578.09元+6890.44元+20744.98元+6780.12元+1584.48元+881.21元+13487.76元+3456元)。其中,2017年应支付租金为62006.92元(5439.58元+7324.65元+3242.71元+45.36元+302.4元 +1728.8元+16104.42元+6544.8元+10752元+2688元+1008元+672元+3914.2元+2240元);2018年应支付租金为30481.2元(2798.93元+457.49元+446.51元+59.13元+164.16元+572.52元+7483.15元+345.64元+7784.6元+2837.98元+576.48元+209.21元+5529.4元+1216元);2019年应支付租金为10626.02元(73.61元+9.2元+46.01元+2990.52元+2208.38元+1254.14元+4044.16元),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应支付租金为9279.08元(64.28元+8.04元+40.18元+2611.44元+1928.45元+1095.17元+3531.52元)。筑缘公司已支付租金4.5万元,故截止2019年10月11日,筑缘公司尚欠租金共计58114.14元(103114.14元-4.5万元)。筑缘公司尚未退还的租赁物为横杆HG-90共650根, 立杆LG-240共6根, 立杆LG-180共1根,立杆LG-150共6根,钢管6米共162根,钢管4米共138根,油托上托共356根,扣件转向300套。蓝天租赁站要求筑缘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不损害筑缘公司利益,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筑缘公司应予退还剩余租赁物,若筑缘公司不能归还该部分租赁物,应予支付相应赔偿金,依据合同约定,赔偿价格为:立杆LG-240每根70.1元、立杆LG-180每根53.35元、立杆LG-150每根44.55元、横杆HG-90每根20.6元、钢管每米20元、油托每根25元、扣件每套6.5元计算。关于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筑缘公司若不按时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偿付逾期租金与押金总额0.03%的违约金。本案并未交付押金,故每逾期一日,筑缘公司应偿付逾期租金0.03%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19年10月11日之前筑缘公司尚欠付违约金8589.57元(8115.74元+457.13元+16.7元),自2019年10月12日起,违约金按照每日0.03%计算,至欠付租金58114.14元全部付清之日。蓝天租赁站要求2017年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计算天数自2018年1月6日计算,2018年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计算天数自2019年1月6日计算,2019年所欠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天数自2019年10月6日计算,不损害筑缘公司利益,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017年筑缘公司应支付租金62006.92元,现筑缘公司已支付20000元,尚欠付租金42006.92元(62006.92元-20000),故自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0月11日,筑缘公司应支付违约金8115.74元(644天×0.03%×42006.92元)。2018年筑缘公司应支付租金30481.2元,筑缘公司于2019年1月5日支付25000元,尚欠付租金5481.2元(30481.2元-25000元),故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0月11日,筑缘公司应支付违约金457.13元(278天×0.03%×5481.2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筑缘公司应支付租金9279.08元,违约期间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11日,违约金为16.7元(9279.08元×0.03%×6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二、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返还横杆HG-90共650根、 立杆LG-240共6根、立杆LG-180共1根、立杆LG-150共6根、钢管6米共162根、钢管4米共138根、油托上托共356根、扣件转向300套。三、若不能返还,则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向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赔偿损失, 按照立杆LG-240每根70.1元、立杆LG-180每根53.35元、立杆LG-150每根44.55元、横杆HG-90每根20.6元、钢管每米20元、油托每根25元、扣件每套6.5元计算。四、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截止2019年10月11日止的欠付租金58114.14元。2019年10月12日后租金以未返还租赁物为准,按照脚手架(立杆0.6-3米、横杆)结算单价0.018元/米/天、脚手架(立杆0.3米)结算单价0.01元/根/天、油托0.04元/根/天、钢管0.008元/米/天,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五、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截止2019年10月11日止欠付违约金8589.57元;2019年10月12日起违约金以欠付租金58114.1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计算至清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公告费300元(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建筑物资租赁站。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蓝天租赁站与筑缘公司建立租赁合同关系,蓝天租赁站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筑缘公司若不按时缴纳租金与押金,蓝天租赁站有权解除合同,因筑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行为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故一审法院对蓝天租赁站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合实际情况。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蓝天租赁站主张筑缘公司支付欠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支付违约金,理由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对案件的审查,判令筑缘公司支付欠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支付违约金,判决并无不当。对于合同未约定的扣件十字卡及扣件转向的计算方式,因蓝天租赁站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对扣件十字卡机扣件转向的单价另行约定,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租金、违约金本案中不予处理。筑缘公司称其已归还的租赁物,规格与蓝天租赁站租赁给筑缘公司的物资不同,蓝天租赁站不同意以该物资抵做应归还的物资,双方就此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筑缘公司仍应按照自蓝天租赁站租赁物资的规格返还租赁物,位于蓝天租赁站的上述不同规格的物资,筑缘公司自行取回。至于筑缘公司所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问题,经查,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筑缘公司所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问题不能成立。据此,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68元,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琪
审  判  员  师      婷
审  判  员    卫  婉  莹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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