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7931号
原告: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领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03400R。
法定代表人:张喜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涛,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帅乡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7988583B。
法定代表人:刘运筹。
被告:**,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女,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75元,由原告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曼曼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曾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