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603号
申请人: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领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03400R。
法定代表人:张喜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涛,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帅乡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7988583B。
法定代表人:刘运筹。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申请人:***,女,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渝0107执保2252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永集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曼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曾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