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2246号
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曹家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9906130Y。
法定代表人:母梦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利,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人民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621X4。
法定代表人:秦高举,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8.29元(已减半),保全费3820元,由原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竹君
书 记 员 陈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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