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祥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4496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祥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新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96743461F。
法定代表人:王兮,行政经理。
被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曹家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9906130Y。
法定代表人:母梦克。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祥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祥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祥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陈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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