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

***与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545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修云,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曹家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9906130Y。
法定代表人:母梦克,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重庆首溪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史俊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智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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