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思敏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思敏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25民初1190号
原告:重庆思敏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001086814568469,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2号C2幢3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峰,系该院院长。
原告重庆思敏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思敏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思敏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计2345元,由原告宜良重庆思敏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普 焱
人民陪审员  李兴权
人民陪审员  李 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