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3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476.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经查询房管、车管、银行、社保、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申请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院暂缓本案的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8年9月29日,本案执行案款未得到清偿,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260476.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3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蓓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