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皮开银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1086、1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14402、14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308400.00元、1870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九龙坡区征地办有征地拆迁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但现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已被法院受理。经查询房管、车管、银行、社保、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申请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院暂缓本案的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8年9月29日,本案执行案款未得到清偿,被执行人***、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分别为308400.00元、1870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分别为4526.00元、27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14402、14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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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蓓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