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063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村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12339。
法定代表人:皮开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邬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