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14944号之一
原告: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8097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海尔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4384904。
法定代表人:蹇启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由原告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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