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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430号
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桂大道18号4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7706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8097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拓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原告重庆汉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