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新盛街道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25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昌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新盛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海,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欣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新盛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25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黄  化                                             审  判  员   王孝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晓强
书  记  员    黄钧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