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新街61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866X5。
法定代表人:魏建国。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77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仲裁裁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伙食补助费300.00元、治疗费7291.2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00.00元、营养费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重庆巴南支行等5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0.00元。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审判员 严江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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