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17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执行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新街61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866X5。
法定代表人:彭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9654元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5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余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扣划。除反馈的上述财产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宇  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蓝世洪
书 记 员    李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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