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1民初15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苏凡,重庆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正街信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801062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案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40%收取计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