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5执21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801062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77248。
法定代表人涂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5民初173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分别对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5执21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对尚未执行的标的款4988480.30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甘元利
审判员屈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