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仪陇县新政镇俊隆租赁站与重庆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饶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第一、租赁合同上虽然加盖了鑫腾劳务公司的公章,但是俊隆租赁站承认鑫腾劳务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与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确实有区别,虽然俊隆租赁站主张鑫腾劳务公司使用多枚印章,但是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同时,俊隆租赁站也未提交证明***系鑫腾劳务公司的员工或者接受鑫腾劳务公司的授权委托而签订、履行租赁合同。故,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承租人应为***,与鑫腾劳务公司无关。 第二、俊隆租赁站与***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已经实际履行,俊隆租赁站已依约向***陆续提供了租赁物资,***作为承租人应当依约按时足额给付租金等费用并退还租赁物资的义务。故,俊隆租赁站请求判令***立即给付所欠租金等费用及退还租赁物资钢管4903.1米、扣件12232套(若不能退还,按合同约定的钢管13元/米、扣件5元/套的标准计算材料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定,截至2017年4月14日止,***欠俊隆租赁站租金405717.27元未付,而俊隆租赁站主张的欠付租金390177元少于本院查明的欠付租金405717.27元,应当视为系俊隆租赁站对自身权利自愿进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外,俊隆租赁站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钢管0.0095元/米、扣件0.0085元/套)计算未退还租赁物资钢管4903.1米、扣件12232套从2017年4月15日至租赁物全部退还完或租赁物赔偿款支付完之日的后续租金,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本院已经支持俊隆租赁站请求判令***退还租赁物资的诉讼请求,故后续租金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为宜。 第三、租赁合同约定运费、下车费由自行负责,俊隆租赁站计算的运费、下车费,因其并未提交证明其垫付下车费、运费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辩称俊隆租赁站收到答辩人退还租赁物后只作寄放入账而未计减***租赁物资数量,从而导致租金金额不实,但本院认为,退还租金结算表上明确载明为寄放物资,寄放的物资不应当计入退还物资数量,故饶**的前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等费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俊隆租赁站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实际情况,包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欠付租金金额、欠付时间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支付俊隆租赁站违约金60000元为宜。 综上,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理当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