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2784号之二
申请人: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郝村。
负责任人:郝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奇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旭,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光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
原告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桂0108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717.91元的财产,本院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账号为11×××38的账户存款。现申请人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因上述银行账号存款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院对献县浩天建材租赁站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账号为11×××38的账户存款。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胜贵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