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15行初49号
原告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光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超,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忠能,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梁胜,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大川,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彬,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7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其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贺 维
审判员 王玉红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奕涵
书记员 杨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