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296号
申请人:郑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先锋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4UNUQ84。
法定代表人:张洪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光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3517084X。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
申请人郑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61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513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