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343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20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002182545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
被告: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光明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3517084X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朝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路红红
书 记 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