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益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M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072445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益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