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莹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莹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8724号
原告:***,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君,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莹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5组村民委员会办公室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991152XJ。
法定代表人:冉龙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莹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顺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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