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8702号
原告:**,女,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君,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莹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256991152XJ,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五组村民委员会办公室2楼。
法定代表人:冉龙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莹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莹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书面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重庆莹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已经化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祥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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