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渝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辖终2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重庆渝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8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属于一般民事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由于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