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酉阳县鑫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财保47号
 
申请人:酉阳县鑫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大溪镇金线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9BB4X4。
法定代表人:白华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30号4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1744908E。
法定代表人:邹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酉阳县鑫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元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酉阳县鑫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陈春宇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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