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大基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金鹿街109、11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174490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恒大基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7659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大基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3民初1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29536.1元及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渝0113执45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若超过两年,则丧失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