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05民初15678号 原告: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金鹿街109、11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174490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289号物理层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510816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合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鑫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大鑫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83576.28元,并支付以此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183576.28元范围内就重庆恒大中央广场东地块室外通信管网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重庆恒大中央广场东地块室外通信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现所有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恒大鑫溉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有误,工程结算书中明确案涉项目结算总金额为189253.9元,不存在争议或者漏算项。根据案涉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书内容,因实际结算、支付方式等的变更,双方并未重新约定支付时间,所以原告主张从2022年9月16日起算资金占用损失无事实依据。2.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时间为2021年9月,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最长期限不超过18个月的规定,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5日,恒大鑫溉公司与渝合公司签订《重庆恒大中央广场东地块室外通信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恒大鑫溉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土石方开挖、回填、管线埋设、手**等工作内容以单价包干的方式发包给渝合公司进行施工,工期15个日历天,合同暂定总价为186735.3元,实际施工工程量按竣工图或以现场实际收方记录工程量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10天内,恒大鑫溉公司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未发生恒大鑫溉公司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恒大鑫溉公司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签订后,恒大鑫溉公司向渝合公司发出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竣工时间为同年6月4日的《工程开工令》,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延期至2021年8月12日。而后,渝合公司向恒大鑫溉公司提出工程结算申请,恒大鑫溉公司内部签批流程同意办理结算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但此后直至2022年9月6日,恒大鑫溉公司负责办理结算的人员***才签署《工程结算书》,经结算的工程价款为189253.9元。 另查明,渝合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021年3月11日,案外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曾向渝合公司出具案涉工程部分工程款153147.39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到期日为2022年3月11日,但到期未能承兑。 以上事实,有《重庆恒大中央广场东地块室外通信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令》《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结算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商票退回转应付/收工程款”对账确认单,以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因案涉工程形成的合同关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合同效力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在民法典施行后,故合同履行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渝合公司与恒大鑫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溉公司应付款时间。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10天内,恒大鑫溉公司付款至工程结算款的97%。由此可见,97%的工程款支付应当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工程验收合格,二是双方完成结算。本案查明,工程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虽然此后渝合公司提出结算申请,恒大鑫溉公司亦于2021年10月同意办理结算,但双方完成结算的时间为2022年9月6日,故此时付款条件成就。恒大鑫溉公司主张结算时间应以2021年9月或其同意办理结算的2021年10月为准,因申请结算与完成结算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经结算的价款为189253.9元,渝合公司诉请金额为其97%的183576.28元(未包括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结算后的10天内,故恒大鑫溉公司应付工程款期限届满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从是时起至渝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18个月除斥期间的规定,故对渝合公司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恒大鑫溉公司并应承担从2022年9月17日的资金占用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576.28元,并给付以此款为基数,从2022年9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确认原告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83576.28元的范围内对重庆恒大中央广场东地块室外通信管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渝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1.53元,由被告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 毅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