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民初2267号
原告:忠县友诚建筑模具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九蟒村周家溪弃土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U9F1J5P。
负责人:刘强。
被告:重庆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80167002K。
法定代表人:母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忠县友诚建筑模具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渝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县友诚建筑模具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忠县友诚建筑模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香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