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5009号
原告:重庆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谢礼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祖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0元,由原告重庆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