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瑜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瑜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3337号
原告:重庆瑜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鲤鱼石街环宇商住楼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2405215R。
法定代表人:刘昌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琦悦,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万顺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24463H。
法定代表人:黄智繁。
原告重庆瑜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瑜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瑜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瑜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4元,减半收取5492元,由原告重庆瑜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亚 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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