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2714号
原告:重庆源安宏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西路96号1单元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051805405。
法定代表人:李元春,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兴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田坝镇前坪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09YTG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凌源,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源安宏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巫溪县兴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源安宏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安宏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源安宏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重庆源安宏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廷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双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