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开州大道西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217618398。
法定代表人:张风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1幢7-15.7-16.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56584486。
法定代表人:周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红,重庆市开州区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重庆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亦未获准许,经本院再次通知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亿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抗洪
审判员 柯 言
审判员 杨继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椿林